|
人们再也看不到善于舞动的顾雏军的“资本长袖”了。这位原科龙电器的董事长已被中国证监会处于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惩罚。顾因此而成为中国证监会新近颁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后第一个领到“终身红牌”的第一人。
顾雏军:步入股市末路
近日,中国证监会已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决定。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的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7月10日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对违规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暂时或永久地“拒之于中国股市门外”。据悉,顾雏军将是《规定》出台后第一个被施行永久性市场禁入处罚的人。与顾雏军“有难同当”的还有他的“战友”严友松等人,其中对严友松给予警告、20万元罚款,并实施10年市场禁入的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5万-20万元不等的罚款。科龙电器公司也未能免除惩罚,被课以60万元罚款。
证监会的调查表明,科龙电器通过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来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调查显示,科龙电器2002年虚增利润 1.1996亿元,2003年虚增利润1.1847亿元,2004年虚增利润为1.4875亿元。调查发现,科龙电器的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亿元。调查还发现,科龙电器2002年-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格林柯尔公司共同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2000年-2001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等。科龙电器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原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据了解,对于科龙电器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证监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义明:将起诉进行到底
针对顾雏军被中国证监会施以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极刑,上海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严义明,此时作何感想呢?他是否有更新的更深入的维权行动?
“我对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科龙电器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的事实结果上依法进行处罚,表示赞赏,也感到欣慰。”严义明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中国证监会对每一个违规的上市公司都进行这样认真的调查,那么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程度一定会大大提高。严义明表示,虽然中国证监会已对科龙电器进行了处罚,但他并不会就此打住。他告诉记者,他现在已经对科龙电器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了诉讼,要求经济赔偿,但他表示,这将是一个较长的诉讼案件,今年预计不会有结果,最快也得到明年。
据了解,7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律师严义明、深圳律师郑名伟递交的诉状。严义明所代理的一位原告,起诉了科龙和德勤,要求法院判决上述两被告赔偿其损失12.4万多元。郑名伟所代理的四名原告,则起诉了科龙、德勤、顾雏军、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6名被告,要求赔偿损失18万元。两者加起来,诉讼标的为30多万元。
严义明还透露,接下来,他将对科龙电器的“天价独董”进行起诉。
据了解,本来在严义明递交给广州中院的诉状中,还包括起诉陈庇昌、李公民、徐小鲁三位科龙天价独董,但由于他不能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广州中院暂未受理起诉申请。不过,“法院已出具相关文书,凭此文书,我将去有关部门调出这三位独董的身份证明材料,另行起诉。”严义明说。
李公民、徐小鲁、陈庇昌三人分别在2002、2003、2001年担任科龙董事,拿着每年36万港元的津贴。但严义明认为这些独立董事虽然拿着高薪,却并没有尽到独董应尽的义务,起到该起的作用。他表示,“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更有可能公允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角色。通过起诉独立董事来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独立性,以全面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准。”严义明语气坚定地说,他还将对“银河系”所属的两家上市公司银河科技和长征电器进行起诉,现在处于准备阶段。
相关新闻链接
市场禁入应当成为高效防火墙
新华社7月16日报道,证监会近日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严友松等人给予警告、20万元罚款,并实施10年市场禁入;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5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这是新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以来,证监会做出的第一个市场禁入处罚。虽然这次处罚依据的仍然是199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但同样引起公众对新规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在过去的9年中,虽然有关于市场禁入的法规,但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能够充分发挥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过去的市场禁入处罚范围过小。我们虽然看到有许多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人员和机构受到各种处罚,甚至许多人员受到刑事处分,但是,这些人同时被市场禁入的比例却不高,甚至许多触犯刑律的人都没有被市场禁入。这一方面是监管部门在信息收集和监管上存在漏洞造成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对市场禁入作用的忽视,认为市场禁入并不能算是一种处罚。其实,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法规的严肃性,就必须对那些因为经济方面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和严重行政处罚的人员,统一实施一定时间的市场禁入,这样才能避免处罚的不平衡。
市场禁入处罚的时间滞后。市场禁入应当是一种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有效武器,必须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但是,目前的市场禁入处罚是亡羊补牢式的,都是在责任人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害之后进行处罚,甚至是当事人触犯刑律之后才做出处罚,难以起到防范和预警作用。要使市场禁入规定起到充分防范作用,对那些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处分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机构,都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一定时间的市场禁入。这样就能防止这些人对证券市场造成更大危害,既教育和警示了当事人,又可以保护投资者。
此外,有效发挥市场禁入规定的作用,还必须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要防止市场禁入处罚成为一些人的避风港。实际上,被处罚者都希望处罚能够避重就轻,某些行政处罚在执行中,就因此被人钻空子。如果这种现象成为常态,市场禁入很可能会成为一些违规甚至违法者的避风港,他们可能在接受了市场禁入的处罚之后,毫发无伤地逍遥法外,甚至可能鼓励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违法违规获取暴利,然后接受市场禁入的处罚,全身而退。
二是要防止市场禁入之后有禁不止。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决定并不困难,难的却是处罚之后的执行。许多人可能利用各种方式打擦边球,偷偷摸摸进入市场;还有一些人则可能利用法规的漏洞,拐弯抹角进入市场;随着禁入群体的扩大,监管难度随之加大,如果监管力度不够或者不能到位,一些人可能大摇大摆地再度进入市场。
在目前的法规中,对市场禁入者违规进入市场后,应当如何处罚或者承担什么责任,还不够明确。这不仅给后续的监管带来了更大难度,也为后续处罚带来了更多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不断迎接挑战和总结验。只有让市场禁入规定成为证券市场一道高效的防火墙,市场才能更加公平有效,投资者才能更加安全,中国的资本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和持续发展。(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