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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全面反击大中单方面言行 仍将依法履约
来源:家电网 HEA.CN    时间: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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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电网消息:10月23日,大中电器在京宣布与永乐解除协议,并要求没收永乐此前支付給大中的人民币1.5亿元定金,针对大中单方面宣布与永乐依法解除合约一事,10月24日,永乐全面回击了大中的各种说法,以及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说要解约的做法。永乐声称,大中“单方面行为”依法无效,永乐坚持履约的初衷始终不会改变。

  昨日下午,(10月23日)大中宣布解约消息后,国美和永乐的股价曾一度出现下跌,后又被迅速拉回至开盘价水平,最终国美电器以7.05港元收盘,下跌0.56%,中国永乐报收2.41港元,下跌0.41%.


永乐宣布大中“单方面行为”无效

  昨天,大中电器对外宣布,大中依照合同法依法通知永乐,随即宣告大中与永乐的和约解除,并要求没收人民币1.5亿元定金。而永乐今天致电家电网,称任何未经仲裁机构或其他法律机构的裁定或判决所作出的解约行为,不仅无效,更是一种违约行为,而大中单方面的宣布解约,本身就是一种违约的行为,永乐不希望看到大中在违约的道路上走得太远。

  永乐表示,永乐和大中在4月19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其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家电行业,整合行业市场,促进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一初衷至今未曾改变。同时,永乐是一个守信用重承诺的企业,对于自己所签订的协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永乐表示,公司已按协议支付了大中1.5亿定金,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针对大中多次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并按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据透露,永乐索赔相关工作将于近期启动。

  永乐说,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永乐指出,目前,上海永乐对于大中电器解除合同的效力存在异议,我们将通过仲裁确认大中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若仲裁裁决大中电器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则《战略合作协议》仍为一项对双方合法有效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大中缘何不等仲裁结果公布就宣布“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大中10月18号依法提交了仲裁,在没有收到仲裁结果,也没有得到永乐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解约。按正常案件发展,大中应该静等仲裁结果,而大中却选择借用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此事。

  对此,永乐表示,大中今天的行动正是他一意孤行要违约的最后表示,永乐在今天发表的声明中称,“如果大中不严格按协议履行,永乐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永乐的利益。无论该仲裁持续多长时间,永乐将奉陪到底,但这是永乐不愿看到的,因为仲裁时间越长,大中的价值就更低”。

  永乐指出,对于大中过去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说要解约,永乐方面已经非常克制,一直通过协商来劝解大中方面不要作出违约行为,以免陷入被动局面。但目前看来,永乐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


永乐仍有履约经营主体地位?

  对于大中宣称的“收购主体已经发生改变”的说法,永乐指出,上海永乐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主体地位不会因为国美并购永乐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此丧失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能力。其次,永乐和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

  永乐表示,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之后,永乐方面已依约支付了大中1.5亿的保证金,履行了协议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大中方面将于2007年4月18日前提出合并方案,但至今未见大中方面提出任何一种合并方案,大中对履行该协议态度极不认真。而永乐方面所作的积极努力和大中方面的消极态度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永乐为何不接受大中退还1.5亿定金的要求?

  对于永乐为什么不接受大中提出的退还1.5亿定金的要求?永乐认为,双方合作不仅对中国家电市场有帮助,而且对大中的发展是有益的,所以永乐方面希望劝说其继续履约。

  永乐指出,从今天大中单方面宣布解约这一事实违约行为来看,永乐收回这1.5亿定金是自然的,因为任何定金都会有相应的权利,既然永乐已经支付了1.5亿定金,相应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障。永乐表示将依据法律,要求大中赔偿2-3倍的赔偿金。


业界反应



相信法律,希望当事方理性

  昨晚8时,苏宁电器总裁张近东说,他们也刚刚听说了这件事,但作为旁观者不是很清楚内情,具体还得由法律来解决。

  而国美对此则不愿发表评论。国美方面称,因国美和永乐的合并工作还没有完全完成,因此新公司尚未研究过这关联交易方面的议题。

  而一些厂家则表示,中国家电连锁正在进入新一轮整合期,有些冲突是正常的,希望大中和永乐能够理性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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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指责永乐违约在先 申请没收永乐1.5亿定金

  永乐称大中违约在先,对仲裁将奉陪到底

  10月23日,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宣布与永乐解约。本报记者薛珺摄
昨日,大中电器宣布,公司已向永乐电器发送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并向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而永乐昨日亦表示大中违约在先。

  昨日下午,此消息发布后,国美和永乐的股价一度出现急速下跌,后又被快速拉回至开盘价水平,最终国美电器以7.05港元收盘,下跌0.56%,中国永乐报收2.41港元,下跌0.41%.

  大中指责永乐违约

  在昨天大中电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总经理宋红对媒介宣称,由于上海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此前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无法执行,大中电器不得不书面通知上海永乐,双方的这一合同被依法解除,而且大中电器将进一步追究上海永乐的违约责任。

  大中电器还解释了永乐电器在合并中违约的原因。宋红说,今年4月19日,大中电器与上海永乐宣布战略合作,当时签订的协议内容包括两点:一、京津地区以大中为主导的业务合作;二、双方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资本合作。

  宋红认为,今年7月份发生的永乐和国美的合并,使双方的合约无法执行。一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使永乐集团包括上海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的子公司,使《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发生质的变化;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成为与大中的主要竞争对手———国美电器的合作。即使大中与永乐的母公司国美电器合作也无法保证此前协议中所规定的大中在北方地区作为经营总部的内容;二是永乐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永乐无法兑现曾经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的股权置换。

  大中电器首席法律顾问王平说,大中电器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永乐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大中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在对方收到通知后即时生效。

  大中称不会卖给国美

  对于之前合并解约谈判,大中电器战略发展顾问楼申光解释,“解约谈判分为两个阶段,分为6至7月和8至9月,第一阶段谈判,双方目标几乎一致。

  “但具体的解约时间,永乐方面希望等一等。”“但没想到,第二阶段,就在国美与永乐宣告合并后,8月份的谈判,永乐突然变脸,不同意解约,并将解决问题的时间推到10月份。”

  “到那时他们哪还有自主权,我们以前和永乐谈,但现在谈判的主体已经变了。永乐的行为就是言而无信。”

  楼申光昨日表示,大中是不会卖给国美的。“一是国美是大中的主要竞争对手。我们跟永乐谈合并,是为了增强与国美的竞争力,而绝不是与国美合作。二是我们在北京与国美有很大的资源重叠。”“现在永乐的这种行为几乎是想将大中绑架进国美。”

  楼申光表示,对大中来说,最紧要的是解除跟永乐的合作协议。“我们并不排斥资本合作,但首先是要恢复自由身,现在我们跟外界谈就像戴着镣铐跳舞,不然我们得不到一个公平的谈判环境。”

  永乐表示将奉陪到底

  针对大中电器解约的说法,永乐昨日发表声明称,大中单方面宣布解约是在先的违约行为,永乐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大中的责任。

  永乐认为,大中公布的解约理由缺少法律依据和未经仲裁机构判定,其单方面解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永乐将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永乐表示,“基于与大中《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永乐充分理解大中目前的困境,在大中多次发布干扰和破坏双方《战略合作协议》言论的情况下给予宽容,是希望给大中一个健康发展的环境”。但是,“如果大中不严格按协议履行,永乐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且,无论该仲裁持续多长时间,“永乐都将奉陪到底”,但这又是永乐不愿看到的,“因为仲裁时间越长,大中的价值就更低”。

  此外,永乐方面还称,其与大中的《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无法履行的问题。永乐称,首先,因双方《协议》的甲方是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协议甲方主体并不会因香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永乐香港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退市与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关”;其次,永乐与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永乐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

  此外,永乐称已按协议支付大中1.5亿元定金,完全履行了协议内容。因此“针对大中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并可以按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

  ■旁观

  孙为民:大中北京日子比苏宁还滋润

  对于昨日大中的行为,苏宁电器总裁孙为民认为,大中此举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最终结果会发展到何种地步,是不是能达到企业的愿望,目前还要看下一步事态的发展。

  孙为民认为,大中电器在未来的经营中并不存在什么大的困难,它未来的前途和命运其实更多取决于大中控制者及管理层自己的价值观以及决定,“大中在北京市场的日子比我们苏宁还要滋润,并非是到了过不下去,非要卖出的地步”。

  刘步尘:国美永乐的战略是“拖”家电行业

  资深分析师、广州上兵伐谋咨询公司策划总监刘步尘认为,大中近段时间以来通过种种方法急于同永乐划清界限,解除关系,是其企业发展中维护自己利益、稳定团队的必然之举。

  他认为,大中同永乐的这项合约是不是合法,将来会不会解除,国美和永乐方面的战略就是“拖”,通过这个合约从而拖得大中失去耐心,也使得大中下一步和其他企业的合作始终不能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大中的价格一跌再跌。

  何阳青:他们的事自己解决

  国美电器品牌管理中心总监、新闻发言人何阳青表示,大中和永乐是否解约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也要由他们自己解决,国美不便对此发表意见。但是他表示,无论双方是否解约都不会影响国美和永乐的合并,也不会影响国美对永乐合并的价格和方式。(新京报/刘斌 翟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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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和永乐从合作到“解约”大事记

  1、 2006年3月下旬,永乐派代表首赴大中,探讨双方合作可能并提供基本合作思路。

  2、 2006年4月19日,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张大中先生三方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在京津地区以大中为主导,在联合采购、商品配送、店铺开发、财务管理、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业务合作的基本原则;二是上海永乐将以合并、收购、换股或其他资本合作的方式合并大中电器。

  3、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大中电器接管上海永乐在北京、天津地区的十余家门店。

  4、 2006年5月13日,大中电器收到上海永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5亿元。

  5、 2006年5月中旬,大中电器在获知上海永乐与国美电器就收购展开谈判后,于6月上旬提出与上海永乐解除《战略合作协议》;7月初,双方财务顾问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事宜洽商并形成了共同认可的补充协议文本,但陈晓未对补充协议签字认可。

  6、 2006年7月25日,香港上市公司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与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联合公告,国美对中国永乐进行要约收购。同日,大中电器发表声明,称“鉴于永乐中国单方面与第三方合作,大中电器与永乐中国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待重新协商”。

  7、 2006年8月4日,大中致函上海永乐,提出由于中国永乐与大中电器的竞争对手国美进行股权合并,将导致《战略合作协议》无法执行,正式提出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并要求上海永乐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8、 2006年8月17日,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其已收到大中公司8月7日有关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建议函。

  9、 2006年8月29日,中国永乐和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发出联合公报,国美电器向中国永乐发出有关要约收购的通函。

  10、2006年8月31日,大中电器法律顾问向上海永乐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若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放弃追究上海永乐的违约责任,退还1.5亿元定金;若近期不能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提起仲裁。2006年9月6日,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其于9月 4日收到大中电器法律顾问发出的有关建议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函件。

  11、2006年10月17日,大中电器向永乐发出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宣布解除协议。

  12、2006年10月18日,国美电器和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公告,称接受国美电器收购要约的永乐股东已达总股本的95.3%,国美收购永乐及永乐退市基本成定局。

  13、2006年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贸促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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