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物业管理草案出炉 维修基金均由业主交纳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草案:维修金均由业主交纳
昨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此次会议主要议程有听取审议《福建省牧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审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等。
据了解,《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草案)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主体、交纳时间、代收代管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中“专项维修金由业主交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交纳;已批准预售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引起广大业主们的高度关注。
现状:
相关规定相互“打架”
有关人士分析,如果上述条款被通过,意味着不管“新房子”还是“老房子”,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其维修资金均由业主交纳。
而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10月发布的《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规定,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缴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若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已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由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外,厦门等地所实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与草案所规定的也不尽相同,厦门规定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而物业公共设备维修资金则由开发商交纳。这些矛盾该如何协调?
省人大法制委的人士称,草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参照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建设部和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称两部《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应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该人士还称,已颁布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与《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均规定,购房者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主体,草案相关条款正是参照上述法规制定的。
矛盾还有,1997年1月1日施行的《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则规定专项维修金由开发商交纳。
不过,省人大法制委的这位人士称,对于这些争议,委员们将进行认真地审议,将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相信问题能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
法律界:
应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由于参照的法律法规甚至对部门规章的理解不同,法院在对维修资金案件的判决中,依据也往往难以统一。去年12月福州市中院曾对有“我省维修资金第一案”之称的闽都嘉源(该小区在2003年8月3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维修资金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维修金由开发商承担。而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则判定维修金由业主交纳。而同在去年12月,五四北某小区(该小区在2003年8月3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也因维修金的缴纳主体起争议,一审法院判定专项维修金由业主交纳。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为解决理解混乱的问题,应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解决交纳主体理解不同问题。
在上月底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专门立法听证会上,厦门前埔小区业委会主任许晴义及其他的代表认为,目前正处于新老制度同时进行的时候,如果规定该项资金全由业主承担,会产生矛盾,比如厦门目前还是规定房屋维修基金由业主出、而公共设备维修基金仍由开发商承担,并将在适当时候将这两金进行并轨。
管理:
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专项维修金怎么管?草案对此作了规定: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草案还规定,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